湖南,已婚男子跑到年轻女子家里私会,二人激情之后,男子竟然太过投入,出现呼吸急促,心跳骤停的异样。女子赶紧穿上衣服,找来邻居帮忙拨打120。可惜,男子没被抢救过来。男子家人很气愤,在女子赔偿了8万元之后,仍要求女子再赔偿496572元,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原来,年轻女子莫某与男子贾某已经保持不正当关系五六年了,或许是贾某藏得比较深,对于贾某已婚并有孩子的事情,莫某并不知情。
案发当晚,二人约好到某处工业园散步,之后回到莫某家中发生了激烈的关系。就在二人躺在床上休息得时候,莫某发现贾某突然呼吸异常,莫某赶紧爬了起来,对贾某实施了掐人中等急救方法,之后赶紧找到邻居满某帮忙。
满某了解情况后,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考虑到120可能救助不及时,又立马拨打了救护车司机蒋某的电话,之后又立马直接拨打了县医院的电话。过程中莫某还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救援人员的电话,督促其尽快到达现场进行救治。
6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贾某被急救人员拉到医院,最后,遗憾的是,贾某还是走了。
案发后,贾某的家属不干了,认为是莫某主动搭讪贾某,才引起贾某死亡。在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调解下,莫某答应,赔偿贾某用于丧葬事宜的费用,共计8万元。
可是,贾某的家属仍然觉得还不够,继续坚持向莫某索赔。莫某哪里肯做这种冤大头,莫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这么多年,感情被欺骗了不说,还搭上这么一档子事,实在是可气。
眼见莫某不想再赔偿,贾某的家属就将莫某告上法院,主张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贾某家属等人的说法也很简单: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莫某明知,受害人贾某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心脏有疾病,且每日用药,仍然坚持与贾某发生关系,造成贾某死亡,莫某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莫某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找邻居帮忙,耽误了最佳救助时间,造成贾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救助而亡,负有一定的过错;
3.莫某明知贾某有家庭,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年,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对此亦有过错;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索赔主张。
那么,贾某家属的主张,从法律上来说能够得到支持吗?
1.贾某家属能够获得莫某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责任成立,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满足四个基本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莫某与贾某保持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应当予以谴责。
但是,调查发现,贾某死亡的原因未能查清,贾某的家属说莫某与贾某发生关系是刺激贾某心脏病发作的直接原因,但是却没有证据来证明。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反过来说,医学上也没有禁止患有心脏病的人,进行性生活,莫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根本不可能预见与贾某发生关系,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而且莫某也并不期待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莫某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此外,贾某发病后,躺在床上的莫某,第一时间对贾某实施了急救,之后又找邻居帮忙拨打了120,并通过自己的手机多次联系督促医生赶快来到现场,这些都说明,莫某在对贾某实施救助上并不存在延迟。
因此,莫某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2.有网友说,既然双方都没有过错,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责任就一半一半吧。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确有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是,请注意,要双方分担损失,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比如,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无法确认侵权人,除非能够自我证明不是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贾某的家属提供的证据,无法满足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莫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贾某家属的索赔主张。
最后,死者为大,对于任何一个人的去世,都应该敢到惋惜,但是在审视悲剧时,一定要保持中立,理性立场,不能唯结果论,更不能谁死谁有理,谁伤谁有理。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