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锤四十,大锤八十”
小品中的乌龙装修事件
情节只为博大家一笑
然而当现实版“砸错墙”出现
这下可笑不出来了!
1005还是405?砸错阳台被起诉
2023年7月2日,江苏南京,张女士从开发商那里接收新购买的房屋,门牌号为405室。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各家入户门的电子锁密码均相同,由业主接收房屋后自行修改,张女士没有修改密码。
拿到新房后,张女士购买好所有家具,准备于2023年10月入住。
谁知7月5日上午,张女士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家中阳台被人砸坏。原来,邻居王先生家的装修工人错把门牌号1005听成405,砸错了地方。
当天晚上,在小区房修主管和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见证下,装修工人杨某和王先生讲述了砸墙的经过,包括私自进入405室、拆除阳台全部吊顶、砸掉阳台内全部墙体外层、破除阳台全部地面瓷砖等。
后来,张女士和相关当事人在物业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由物业公司联系装修公司,对张女士家的阳台进行二次改装,费用预估为1.3万元,由杨某预付到物业公司。
等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后,由物业公司支付给装修公司。杨某和王先生在“过错责任人”一栏签字。
同时,杨某出具欠条一张,认可将张女士家的房屋破坏,预估经济损失1.3万元,先赔偿1000元,余款1.2万元将于7日内筹措赔付。
由于杨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款项,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就赔偿一事将邻居王先生、装修工人杨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和王先生赔偿阳台重新装修费,物业公司减免3年物业费。
装修工人杨某表示,当初王先生联系自己的哥哥通知他来干活,因门牌号没有听清楚而砸错了阳台,现在无力赔偿。
邻居王先生则认为,是装修工人把1005室错听成405室,这跟自己没关系。
物业公司也叫屈,认为自己在本次纠纷中不是侵权人,而且事发后,还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协调,尽到了物业公司的义务。
法院:装修工人与邻居构成事实上的共同侵权,物业公司无明显过错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替王先生干活,由于错听了门牌号,将张女士家中财产损害,存在重大过失,是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作为委托人,没能将门牌号清楚告知杨某,同时也在谅解备忘录上作为过错责任人签字,与杨某构成事实上的共同侵权。杨某和王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杨某已经支付的1000元,杨某和王先生应该还要赔偿1.2万元。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物业公司减免3年物业费的要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此次侵权行为中并没有明显过错,也不是实际侵权人,法院不予支持。
(CCTV今日说法)